*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
(新出发[2001]1376号 2001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稳定中小学教材发行秩序,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94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全国实行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即:黑白版(含双色版)30%;彩色版28%。
二、少数民族教材的发行费用以保本为原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全国的统一发行费用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三、中小学教材实行招标发行的试点地区,其发行费用标准,按中标后确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执行。
四、中央财政补贴免费提供的中小学教材,在发行招标的试点地区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他地区的发行费用,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各教材发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降价、减负的精神,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任务的完成。
六、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发行工作中各种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