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
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7号)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广西、江西、新疆、广东、河南、云南、内蒙古、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1]5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10日
附:
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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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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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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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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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铁路局 │38 │北京市海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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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7 │内蒙呼和浩特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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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郑州铁路局 │37 │河南省郑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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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济南铁路局 │31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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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铁路局 │37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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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昌铁路局 │17 │江西省南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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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广铁(集团)公司 │31 │广东省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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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柳州铁路局 │17 │广西柳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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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昆明铁路局 │17 │云南省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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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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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兰州铁路局 │24 │甘肃省兰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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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乌鲁木齐局 │17 │新疆乌鲁木齐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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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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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铁道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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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4 │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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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北京铁道大厦 │4 │北京市海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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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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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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