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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1]245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2001年 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 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
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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