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一、维护管理制度
(一)优良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完善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已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完善,并定期演练。
(二)合格
1、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度基本落实;
2、有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3、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火灾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人民防空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的方案完善。
(三)不合格
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
二、工程主体维护
(一)优良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二)合格
1、结构完好;
2、内部环境整洁,基本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基本畅通,地面无积水。
(三)不合格
1、主体结构损坏;
2、内部环境差,渗漏水严重,空气和饮用水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工程内外排水不畅通,地面积水严重。
三、防护设施维护
(一)优良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完好无缺,胶条完好,密闭性能好,油漆层完好,金属件无锈蚀,启闭灵活轻便,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保持清洁。扩散(活门)室无杂物。
(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