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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2001年11月15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2001年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批复》(银复[2001]25号)和《2001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品种
  本期金融债券为采用利率招投标方式发行的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按年付息。
  二、债券情况
  债券发行总量100亿元。债券缴款日为2001年11月27日,起息日2001年11月25日,兑付日2008年11月25日。其间各年的11月25日均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无利率上下限、有利率标位及相应数量规定、以最高中标利率为统一票面利率的招标方式。
  (一)满足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的投标书为有效投标书,否则,为无效投标书。
  (二)投标人可在招标人规定的标位上进行多标位连续投标,最多投20个标位。
  (三)招投标系统按利率由低到高顺次确定有效投标的中标数量。
  1.如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招标发行数量,投标数量按利率由低到高累加至招标发行总量时截止中标。
  2.如有效投标数量小于或等于招标发行总量,全部中标。
  3.如果在中标标位上的有效投标数量超过所剩招标余量,则该标位上的中标量按该标位有效投标数量加权比例分配。
  (四)招投标系统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按利率由低到高排列,达到中标数量时的利率为中标利率,即为本期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
  (五)根据承销主协议,各承销商以中标利率承销其承诺的基本承销额。
  二、承销人
  承销人为与我行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的52家金融机构,由该52家金融机构组成承销团。
  三、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票面利率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和基本承销额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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