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送
《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标函[2001]401号 2001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清理。现将《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并按时将清理结果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附件:
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的目的
1.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为今后按照WTO/TBT协定的规则办事做好基础工作。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促进经济和贸易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清理的依据
1.WTO/TBT有关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理由。
2.《
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的规定。
三、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的原则
1.如下技术要求可以保留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1)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的要求;
(3)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4)区域性的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要求;
(5)农业种子(种畜、种禽、种苗)选育的技术要求;
(6)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要求;
(7)工程建设规范涉及安全的要求;
(8)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若强制性地方标准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基本一致的,则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取消。
3.由于管理和体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不宜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4.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条款强制和全文强制。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应调整为推荐地方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