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
(全绿字[2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
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但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古树名木遭受破坏现象严重,数量急剧减少。为保护好现存古树名木,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打好基础。现将《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这次普查建档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成果,请于2002处12月31日以前报送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本次普查建档范围。其它地区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古树群”,纳入本次普查范畴。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