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1年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1]3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2001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年报统计工作继续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国统函[2001]32号)要求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该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部门和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后,于2002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单位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于2002年3月20日前将本省企业汇总表(加盖单位印章)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