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1]58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了第一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审查工作。现根据第一批资质就位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
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要严格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和《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对申报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均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平、公正。
2、要正确理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
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如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