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人事系统
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人发[20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任务的全面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要加强同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的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并于2001年10月底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全国普法办的指导下,全国人事系统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的人事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发[2001]8号)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有的决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人事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实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人才战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人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人事法制建设,实现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开创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对象和内容
(一)目标
实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在前三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深入开展人事专业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人事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人事工作的依法治理,为人才战略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