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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

  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它业务。
  证券公司进行自营应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有明确迹象表明是银行资金的,证券公司应承担禁止其流入股市的责任。
  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正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严禁从事诸如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应在监管机构核定的营业场所经营证券业务,严禁开设或与他人合作开设非法交易网点进行非法证券交易。
  严禁未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机构或个人非法经营证券交易或以证券交易为名进行证券诈骗活动。
  按照规定提取并设立交易风险准备金。
  应承担违反开户、交易规则的责任。
  上市公司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股市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法人配售的通知中涉及三类企业入市的规定进行投资。
  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
  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和他人谋取私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对外担保,应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并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公共场合、媒体从事股评、演说等必须持证上岗。
  承担由于其未勤勉尽责或重大过失和有意散布虚假信息而误导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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