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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

  有关政府部门对其出具的有关发行上市所需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发起人大股东要承担作为大股东的相应责任。
  督促所辖地区证券市场各方依法运作。
  对所辖地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积极听取建议和予以协调的义务。
  (有待明确:当地方政府既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又是证券公司大股东时,如何避免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行为)
  发行审核委员会
 
 依据法律规章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对证监会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查。
  对审委兼职委员和委员身份应对外保密,不得在公开场合公开其委员身份。
  (有待明确:发审委及其委员在发行审核中的法律责任。)
  证券监管机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制定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标准、规则、程序和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并监督有关法规的执行。
  受理发行申请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并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依据发审委意见对发行人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实质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
  在核准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欺诈行为应及时核查,并转送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指导
  (有待明确:在核准中如发现欺诈行为,是我会立案调查,还是仅转送地方政府处理,如何把好关市场准入关。)
  投资者
 
 认真阅读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作出分析。
  承担不正确履行股东义务的责任。
  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对由发行人欺诈发行行为造成的自身损失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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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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