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2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务传(1992)2号、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2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移交单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
五、转业安置去向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
23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六、安置工作经费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由民政部提供方案,总后勤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集中交接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安置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探索安置工作的新办法,确保年度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军地双方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管理,教育他们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投身到地方的经济建设当中去。要主动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要在2002年8月底前对转业士官的集中交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总结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