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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注册司有关新药申报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申报单位:
  针对目前新药申报中的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新药申报的要求重申如下:
  1、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要求,凡申报中药和化学药品临床研究和生产的,其申报资料以“3+2”的形式整理,其中“3”指完整的三套资料,包括1-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2”指二套资料,包括第1部分技术资料(不需第2、3、4部分技术资料)和申请表、省局初审文件及药检所报告等。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整理申报资料的,如审评中出现延误时限等问题,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2、凡申报修改使用说明书的新药补充申请,其申请资料需报送一式四份及申请表五份,其中两份原件。
  3、凡生产批件中注有“按我局第23号令《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继续完善本品说明书,4个月内报我局”的,请按新药补充申请 —— 修改使用说明书申报相关资料(详见本通知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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