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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给予西安
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合函[20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1993年2月至2001年3月,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际公司”)在签约并执行苏丹西部公路尼亚尔-法舍尔段建设项目过程中,内部管理混乱,工程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最终导致外方终止合同并索赔。该项目的终止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我国承包工程企业的对外形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该事发生后,西安国际公司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西安国际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督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地址:西安市东大街118号
1993年2月至2001年3月,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国际公司”)在签约并执行苏丹西部公路尼亚尔-法舍尔段建设项目过程中,内部管理混乱,工程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最终导致外方终止合同并索赔。该项目的终止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我国承包工程企业的对外形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该事发生后,西安国际公司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西安国际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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