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办公室关于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