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90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和持仿真枪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为准确认定仿真枪,及时查处仿真枪案件,现就仿真枪认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型、颜色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