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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第八条 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进行试验样品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检测和评吸鉴定。

第三章 试验点的设置

 第九条 全国品种试验点应根据不同烟草品种类型的种植区划和各生态区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耕作制度,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设置。具体要求是:
  (一)具有区域生态条件的代表性。
  (二)领导重视,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试验生产水平。
  (三)有相对固定的试验地点,相应的水利条件和试验生产设施。
  第十条 试验点设定要相对稳定,从事试验管理的技术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在不同的病害危害产区,全国品审会指定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立病害诱发鉴定圃,统一进行病害鉴定。

第四章 参试品种

  第十二条 国内育种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优良新品种(系),完成规定的试验程序,表现较好,可以推荐参加省级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组织的2至3年品种试验,表现优异的优良品种(系),可以推荐参加全国品种区域试验。
  国外引进优良品种,经检疫试种和生态试验,表现优良的,可以推荐参加全国品种区域试验。
  第十四条 在全国品种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的品种,可以推荐参加全国品种生产试验。
  第十五条 全国品种区域试验参试品种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报参试品种的单位须填报参试品种(系)申请书,提供包括品种(系)来源、特征、特性、产量、品质、抗性等资料;由省级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经所在省品种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及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参试材料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对材料齐全、表现优良的申请参试品种(系)提报全国品审会审核,择优参试。

第五章 试验周期与对照品种

 第十七条 全国烟草品种试验采取周期性滚动试验,每个品种参试周期为2至3年,每年都可以有新品种参试,也都有新品种推出或退出,品种参加区域试验的年限一般为2年,参加生产试验的年限一般为1年,一个品种可以在第二年同时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相对稳定,由全国统一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应由指定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 试验总结及品种评价

  第十九条 承试单位定期向主持单位报告试验进展情况,主持单位组织有关品种专家定期对试验点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承试单位按期向主持单位送交试验总结,主持单位在对各承试单位试验资料复查核实基础上,做出年度和周期的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系)分别作出评价,报送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试验周期的品种,向品种推荐单位发放试验结果报告单。向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或全国品审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全国烟草品种区试主持单位的经费,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下拨;全国品种区试样品的检测费用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承担;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给予承试单位和病害鉴定单位一定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省级烟草品种区试主持单位的经费、样品检测费以及试验补助费由省级公司承担。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出色完成试验任务的承试单位和个人由组织单位提名,全国品审会审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承试单位因人为原因连续两年不能按要求完成试验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主持单位有权取消其承试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推荐参试品种表现较差,一年淘汰的推荐单位,暂停其两年的参试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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