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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重新修订发布《烟草种子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引进品种还须通过隔离检疫,完成品种生态试验,表现优异。
  第四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品种审定材料各1份。
  第五条 申请书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打印后,逐级提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一)育(引)种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二)育(引)种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章;
  (三)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并签章;
  (四)省级审评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品种审定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新品种选育报告(引进品种检疫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省级历年品种试验结果和省级审评报告(复印件);
  (三)全国历年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复印件);
  (四)农业评审报告;
  (五)工业评定报告,以及原烟化学成分分析报告;
  (六)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新品种特征图谱和烟叶样品,包括群体、单株、叶片等照片;
  (八)新品种栽培调制技术及繁种技术要点;
  (九)报审品种为杂交种的,还应当提供亲本品种特征特性及制种技术资料。
  (十)报审品种为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还应提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一)品种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省级审评、农业评审和工业评定

  第七条 省级审评。对于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综合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品种选育者向省级审评委员会提出省级审评申请,省级审评委员会组织有关品审委员进行审评,审评通过的品种可推荐参加全国品种试验,省级审评报告为今后审定品种的重要材料之一。具体审评办法和标准由省级审评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农业评审。对于在全国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连续两年综合表现优异的品种,由品种选育者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全国品审会提出农业评审申请,全国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品审委员于烟株生长关键时期对指定生产示范点或生产田的品种田间表现及原烟质量进行评审,提出农业评审报告。
  (一)评审内容
  1.听取品种选育与试验示范情况汇报。
  2.评议品种田间表现,包括品种的遗传稳定性、植物学性状、生长发育情况、群体结构、抗病、抗旱等抗逆性,烟叶成熟特性等。
  3.评议品种栽培与调制技术要点和特点,评议调制后烟叶外观质量等。
  (二)评审结论
  根据新品种与对照品种有关性状的对比分析,形成评审意见,品质与综合性状优于或相当于对照品种的方可视为通过农业评审。
  第九条 工业评定。由全国品审会作统一安排,指定单位组织有关烟厂专家对新品种进行工业评定。
  (一)取样
  1.取样地点:全国品审会依据品种生态适宜性,确定三个全国示范点作为工业评定的取样点。没有安排全国生产示范的,可由选育单位根据全国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出示的书面意见设置三个生产示范点,进行取样。
  2.取样方法:各取样点在打顶时确定取样烟株,新品种和对照品种均按如下叶位取样:中部叶为8-11叶位,上部叶为14-17叶位。每个部位取样量为4kg。
  (二)评定内容
  1.样品烟叶外观质量鉴定:按国标规定的质量因素对样品烟叶进行外观质量鉴定。
  2.物理特性测定:测定样品烟叶的叶片大小、厚度、梗叶比、填充性、拉力、出丝率等。
  3.化学成分测定:测定样品烟叶糖碱比、还原糖、总氮、烟碱、钾、氯、淀粉、石油醚提取物及挥发性碱的含量。
  4.评吸鉴定:由指定单位将评吸样品统一切丝、卷制、挑选、编号,组织评定。
  评定单位由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五家卷烟厂组成,烟厂组成根据品种需要从国家局确定的36家重点卷烟企业中选择确定。
  (三)评定结论
  每个新品种有3个取样点,分送6个评吸单位,共18个评吸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结果相当于或好于对照,作为评吸质量的最低标准,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的,且烟叶外观质量、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相当于或好于对照的,视为通过工业评定。

第四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条 对于完成上述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全国品审会,并通知申请者准备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品种审定采取会议审定方式。全国品审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新品种选育报告、区试示范结果、省级审评报告、农业评审报告、工业评定报告等材料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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