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进行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国家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
进出口烟草种子的审核、审批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三条 进口商品种子的品种,应当是通过我国认定的品种,且又是国内短缺而生产上急需的。
第四十四条 境外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来我国投资烟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其生产经营的烟草种子,严禁在烟草生产上推广使用;当地烟草专卖局应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并立即向上级烟草主管部门报告,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烟草部门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认证的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
第四十七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草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烟草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当地烟草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私自从国(境)外引入烟草品种,既不隔离检疫又不上报登记而直接进入田间试验的,当地烟草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烟草部门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业内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省级局(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6年5月3日发布的《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和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烟草良种繁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中烟种生经申字[20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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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 │ │
│ 单位 │ │
├───┼───────────────┬──────┬────┤
│ 单位 │ │邮政编码 │ │
│ 地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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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姓名│ │性 别 │ │专 业 │ │
│负责人├──┼───┼────┼───┼──────┼────┤
│ │学历│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 │
├───┼──┴───┴────┴───┴──────┴────┤
│ 技术 │从业总人数 人 │
│ 力量 │其中:生产技术员 人 加工技术员 人 │
│ │质量检验员 人 经营业务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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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 │
│ 地点 │ │
├───┼───────────────────────────┤
│ 隔离 │ │
│ 条件 │ │
├───┼───────────────────────────┤
│ 排灌 │ │
│ 条件 │ │
├───┼───────────────────────────┤
│ 加工 │ │
│ 机械 │ │
├───┼───────────────────────────┤
│ 检验 │ │
│ 仪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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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 │ │
│ 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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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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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 │省级烟草局(公司)意见:│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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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关意见: │ 签 发 认 证 证 书│
│ ├─────┬──────┤
│ │ 证 书编号│ │
│ ├─────┼──────┤
│ │ 经 办 人│ │
│ ├─────┼──────┤
│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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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人)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
│ 2、经营范围按烟草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良种填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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