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布,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推广。国家实行烟草新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烟草种子技术的专利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技术转让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烟草品种不得生产、经营,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员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上推广应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或严重退化,应当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第十九条 转基因烟草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具体办法按照《
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外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四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烟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认证。
烟草常规种原种种子,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计划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直接管理,按照一次繁殖分年使用的原则执行。
其他常规良种,本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由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处(公司)管理,省际间良种调剂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烟草原种(良种)繁殖基地或在此基础上组建的种子公司以及科研育种单位;
(二)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和贮藏保管的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1);
(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贮藏保管人员技术情况资料;
(三)种子加工设备、种子检验设施及仪器设备、种子库设施清单、照片;
(四)种子生产地点、经营范围等情况介绍;
(五)生产品种介绍及繁种面积、数量情况;
(六)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合格,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发放认证证书。
认证书应当注明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发证
机关、发证时间、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生产经营范围、品种、生产地点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中烟种生经许字(××××)第××号”,括号内为年份,号码为顺序号;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表明允许销售种子的地域范围;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经营范围按烟草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良种填写;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烟草种类和品种;生产地点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
第二十五条 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按有关行业标准及规程进行生产、加工、分级和包装。种子包装应当标注烟草类型、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编号、质量指标、净含量、包衣倍数、粒数、生产日期、加工日期、分装日期、分装数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品种详细使用说明等事项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下列情况应当分别加注:
(一)经过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注意事项;药剂含有有毒物质的,应当注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并要附有警示标志,标明红色“有毒”字样;
(二)种子中含有有害杂草种子的,应当标明有害杂草种子的种类和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