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有效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炭疽传入
我国加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检验检疫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卫[2001]156号 2001年10月18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严防炭疽传入我国,加强对来自炭疽高危险国家或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特殊物品、货物的检验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安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来自炭疽高危险国家或地区人员的检验检疫。对来自炭疽高危险国家或地区的人员,要求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检验检疫人员应当认真核查《入境检疫申明卡》的内容。必要时可进行有关流行病学方面的询问。在检查《入境检疫申明卡》中发现填写有炭疽相关症状的;在视诊中发现有炭疽相关症状的;在询问中发现有炭疽相关流行病学重要意义事件的,应立即进行体检、实验室检验,根据初步诊断,决定对其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或放行。
二、加强对来自炭疽高危险国家或地区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对来自炭疽高危险国家或地区的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检验检疫人员应登机或登轮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要求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负责人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报书》,《飞机总申报单》卫生部分,并询问人员健康状况。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检查时,要重点检查是否有可疑物品,一旦发现,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送实验室检验。对运载有可疑炭疽感染人员或污染物品的交通工具,要采取控制措施,并实施严格的卫生处理。
三、加强对进口微生物等特殊物品的检验检疫。进口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
四、加强对进口货物的查验,切实防范炭疽杆菌等生物和化学武器、危险化学品、爆炸品等流入境内。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完善检验检疫手段,改进检验检疫方法,对发现有炭疽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货物以及危险、爆炸物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把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