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服务性
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
(环办[20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亟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严格的检测监督体系。
为了推进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参照《
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组织或法人的分支机构;
2、已通过计量认证;
3、具备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试点的机构不受隶属关系、机构性质限制
三、申报材料
1、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人员组成、地址、隶属关系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曾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情况总结和今后工作建议;
4、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推荐意见。
四、工作程序
1、各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向我局推荐本辖区的参加试点的机构;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由我局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3、组织对试点机构培训、布置试点工作;
4、组织专家对试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
5、公布评审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
五、试点工作内容
1、试点机构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