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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服务性
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 
(环办[20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亟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严格的检测监督体系。
  为了推进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参照《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组织或法人的分支机构;
  2、已通过计量认证;
  3、具备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试点的机构不受隶属关系、机构性质限制
  三、申报材料
  1、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人员组成、地址、隶属关系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曾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情况总结和今后工作建议;
  4、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推荐意见。
  四、工作程序
  1、各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向我局推荐本辖区的参加试点的机构;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由我局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3、组织对试点机构培训、布置试点工作;
  4、组织专家对试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
  5、公布评审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
  五、试点工作内容
  1、试点机构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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