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章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国家有关法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其档案由接收单位或原主办单位保存。
  第三十四条 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按国家《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内被兼并或整合的企业,其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整合后新成立的企业,由兼并方或新成立的企业统一管理。因各种原因,不再隶属于中国科学院的企业,其隶属关系变动前形成的档案移交中国科学院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企业档案的各项管理工作应纳入相关的岗位责任制,作为企业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八条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企业章程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档案损失或在利用档案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者,企业应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报院办公厅及高技术产业局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凡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发办字〔1995〕024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办公厅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厅会同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协调解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