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配置保存档案的专用库房和保护设备,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档案馆档案进馆暂行办法》(科发办字〔2001〕221号),中国科学院直属企业(集团)及其重点成员企业,研究所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已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中国科学院控股或持有大股);中国科学院不同发展阶段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企业,国家和院级工程中心;进入整体转制的技术开发型研究机构及后勤服务单位等企业(含以上的撤销和整合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符合进馆范围的档案均应进馆保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档案工作人员三方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企业档案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企业董事会(或主管负责人)审批。销毁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档案统计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3表12)。
第二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企业档案利用与信息开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借阅、复制有密级的档案,必须按照国家和院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档案利用中,要处理好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条 企业在提供利用、公布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企业档案信息服务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积极进行档案编研工作,采取多种有效的服务方式,满足企业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