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归档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是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有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归档材料应按归档范围进行积累,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用纸、用笔规范(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
(一)产品研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购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或按阶段)整理归档,产品文件材料在产品定型后归档;
(二)企业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于第二年上半年(自然年度)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可由企业会计部门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企业的产品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和大型仪器设备开箱等活动,并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档案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档案整理可分为理大类(一级类目),即:综合管理、经营与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及研究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档案。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二级以下类目。档案分类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第十九条 特殊载体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第二十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业务合同档案可单独管理(附件2)。
第二十一条 特殊载体档案要遵照国家和院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