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院办公厅会同高技术产业局共同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执行情况;院办公厅档案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各公司原则上应在公司章程中对档案管理作明确规定,并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档案工作,保证档案工作所需必要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应设置综合档案室(或档案信息管理中心),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地管理本公司的各类档案,并对下属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 各分公司与子公司可设置综合档案室,也可确定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接收和管理本公司各类档案。
第十条 各分院与研究所投资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相应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档案,业务上接受分院、研究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第十二条 档案收集职责:
(一)企业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应归档的材料;
(二)企业办公室或秘书负责收集企业领导在企业管理和参加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三)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收集企业产品研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等方面的材料;
(四)档案工作人员协助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收集的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凡是在企业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该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参见《中国科学院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参考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