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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科发办字[2001]416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1995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01年10月22日

中国科学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移交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章 企业档案利用与信息开发
  第六章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为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院、分院和研究所投资兴办的控股和为大股东的企业。中外核资公司,院属商业、服务性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档案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院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本单位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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