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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整体转制方案的批复

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中国科学院南京
天文仪器研制中心整体转制方案的批复
(产字[2001]152号)


南京分院:
  你分院《关于转报中科院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整体转制方案的请示》(宁科院(2001)62号)收悉。经研究,并根据科发产字(2000)0472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以下简称天仪中心)整体转制方案的有关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1、同意其整体转制为由院和天仪中心员工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棗南京中科天文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公司的股本结构为:院占60%,自然人(天仪中心员工)占40%。
  3、按照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件和财公字(1999)4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2001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对天仪中心资产(包括现在使用的土地、房屋等)进行评估。以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的净资产额作为院对公司的投资。
  4、自然人投入部分现金。现金股外不足公司股本40%的部分,作为公司员工的期权股,其具体操作由公司按其转制方案中规定的形式执行。
  5、院原拨给天仪中心的专项经费继续拨付,用于解决公司成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和医疗问题,不足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必要时,可用院所占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中补充支付。在属地化社会统筹建立之前,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负责。
  6、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公司成立五年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经费不足部分,必要时可用院所占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中补充支付。
  7、转制后的公司在处置院给予的红利时,应按岗位责任和贡献大小合理拉开差距,原则上最高和最低的比例应控制在20∶1左右。
  8、转制后的五年内,视公司实际情况,院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住房)继续给予事业单位的同等支持,作为院对转制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的新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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