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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2号 2001年1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的精神,按照审计署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近两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国家税务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2.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情况。
  3.人事、监察和财务(审计)部门互相协调配合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进行自查,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三、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检查的重要性。通过检查促进国家税务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各地要组织对下级单位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三)各地应于2001年在12月15日前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检查报告和附表(3)、附表[4]报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
  另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表》今后每半年填报一次。
  附:1.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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