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正确核算产品成本,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税收控制和管理,设立税务专管人员,依法纳税,加强企业税收筹划,注重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衔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岗位责任制,电算化系统不相容的职务要进行分离,防止非经授权接近或使用计算机设备、程序和数据等软硬件资源,保证输入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及效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包括数据的输入、输出、检索、文件存储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
第二十一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全面预算控制、经营风险控制、会计组织结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财务稽核控制。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建立预算管理机构或岗位,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控制方式主要包括:
(一)预算体系的建立,包括预算项目、标准和程序;
(二)预算的编制和审定;
(三)预算指标的下达以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实;
(四)预算执行的授权;
(五)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
(六)预算差异的分析和调整;
(七)预算业绩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经营风险控制要求各单位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报告等措施,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一)筹资风险控制。确定合理的债务结构和资本结构,对筹资金额和期限、筹资成本的估算和筹资的偿还计划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