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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试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建立存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存货的管理和会计记录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存货验收入库、保管、稽核、发出、盘存等环节的控制制度,正确计算存货价值,防止各项存货超储、积压、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学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实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度,优化工程设计,防范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工程项目控制包括工程项目预算、决算、招标、投标、评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做到事前经济评估,事中财务监督,事后财务评价。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责任制度,依法核算各项对外投资的价值,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各项投资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控制包括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业务管理,明确筹资业务的岗位职责,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债务及资本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建立筹资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风险,合理规划还本付息及利润分西巴方案,降低资金成本,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担保合同订立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销售及应收款项的管理,与客户签订规范的销售合同,制定恰当的销售政策,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及税收政策,准确计算销售数量和金额,建立客户档案,评估确定客户信用标准和条件,及时回收货款,强化电、热费回收的责任制度,加强发票的管理,明确销售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内容,确保营业收入的真实性,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合理规划采购和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采购和付款程序,强化对清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实行采购业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重大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透明采购决策,堵塞采购漏洞,防止舞弊及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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