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涵盖单位内部的经济业务、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并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协调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符合企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与企业其他管理控制制度相互协调,注重制度的整体实施效果。
(四)经济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应当处理好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五)时效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评价和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二)固定资产控制制度;
(三)存货控制制度;
(四)工程项目控制制度;
(五)对外投资控制制度;
(六)筹资及权益控制制度;
(七)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八)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
(九)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
(十)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十一)税收管理控制制度;
(十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分析货币资金的内容和特点,明确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真实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包括岗位责任分离制度、现金预算控制制度。现金收入控制制度,现金支出控制制度,银行存款控制制度及其他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实物资产取得合理,计价正确,安全完整。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资本性支出预算制度,实物资产取得、记录和入账、维修和保养、折旧、定期盘存和固定资产处置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