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试行)
(2001年9月28日 国电财[2001]5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国家电力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企业为了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规避财务与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主要是组织规划财务预算,保护财产安全和财务报告真实性有关的程序和记录,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对产品或劳务的购销控制、财务预算控制、会计记录与会计报告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监督、完善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会计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健康进行;
(三)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定期核对相符,确保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积压和闲置资产的减值损失;
(五)保证国家有关法律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