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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字[2001]314号)


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办法》(计字[1999]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业务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指专项用于院机关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管理费实行“额度控制、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核定

  第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统一由综合计划局从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再从各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中提取,也不再从下达给办公厅的基本事业费中安排。
  第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按照“基本管理费”和“专项管理费”分别核定,其中“基本管理费”按照编制人数,以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定;“专项管理费”根据管理工作需求,参照近年来实际发生数额,按年度一次核定,包干使用。各部门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
  第五条 对于设有管理业务类专项经费的部门,在“基本管理费”以外,不再核定“专项管理费”。其专项管理费的支出,仍从原设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根据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下年度工作安排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本部门下年度管理费预算(包括根据主管院领导批准的下年度会议计划编制的会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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