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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聘任委员会负责聘任工作。聘任需经聘任委员会投票,获2/3(含2/3)以上有效票数者为通过。聘任结果报人教局批准后,委托部门主要领导与其签定合同,由人教局发放聘书。
  (五)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及工作需求,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聘任制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设置及名称、岗位职级、岗位条件、岗位职责、招聘程序),一式10份报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经院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五、岗位考核
  (一)各级岗位的考核与年度考核紧密挂钩。年度考核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要求,考评应聘人员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作进展、目标实现、工作成效及在职学习情况等等。年度考核依照《中国科学院机关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执行。
  (二)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者,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为避免人员的新老交替给工作带来影响,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的人员,可不占编制继续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在部门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允许招聘新人。
  (二)处长的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副处长的任职年龄:男不超过53周岁,女不超过48周岁。新任处长、副处长年龄应在45周岁和40周岁以下。
  (三)实施本《办法》后的首次设岗招聘,对已在岗位上的人员,如不发生职级变化,可不必重新进行招聘;如发生职级变化或空缺、新设岗位,均需按岗位条件重新招聘。对不符合岗位条件,但已在岗位上的人员,允许在现岗位上过渡,过渡期可到2003年底。
  (四)竞聘高一级岗位,应有在下一级岗位的任职经历。
  (五)承担国家或院组织的跨学科、跨研究所的重大项目,方可设置兼职项目主管岗位。
  (六)取消非领导职务系列,不再进行新的审批。对已经批准的,可保留其待遇,在局长助理、业务主管岗位上过渡。通过干部交流逐步安排。
  (七)为促进干部流动,工作人员在本岗位工作任满2个聘期者,鼓励流动,竞聘新的岗位。
  (八)对未竞聘到岗位的人员,可通过人员流动、离岗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九)机关下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本《办法》实施。
  (十)凡以往院制定的有关院机关岗位聘任制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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