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计划。
(3)盖有单位财务公章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和审批
(1)中央专项的申报和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准备好电子信息应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单位经济方面的材料,报到当地开户银行及省级分行主管科技开发贷款的信贷部门初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将上述材料报送当地省级主管行业厅(局)及地方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电子办)。经双方审查同意后,由当地主管行业厅(局)报中央各归口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电子办)
·行业电子办将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计划表一份、《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式两份)和软盘(项目计划表、项目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同时于本年11月底前,上报全国电子办。
中央专项的终审,由全国电子办会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共同审定。贷款计划由工商银行总行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分行;贷款项目由全国电子办形成电子信息应用专项贷款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有关行业、地方电子办。
(2)地方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逐级上报各级地方电子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办审查,汇总,提出地方贷款初审项目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将计划和计划软盘上报全国电子办。上报全国电子办进行择优审核后,形成全国电子信息应用(地方)建议项目计划(倍增计划),于次年一季度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地方电子办。地方贷款切块规模,由工商银行总行下达到各有关省、市分行。项目的选择由地方电子办会同同级分行,在地方项目计划中择优安排。
三、项目贷款的管理
1、行业和地方电子办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贷款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地方项目原则上以地方为主管理,但须接受全国电子办的指导。中央专项项目的管理主要由行业电子办与全国电子办共同负责,主要工作包括:
(1)立项论证;
(2)开发单位的选定;
(3)贷款落实、使用;
(4)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5)项目的验收总结等。地方电子办要加强对中央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贷款的落实并会同行业电子办和地方行业厅(局)共同搞好项目的验收、贷款归还等工作。
2、承担项目单位要定期(最少每年一次)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行业和地方电子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