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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关于申报“2002年度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贷款的立项原则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用于支持工商银行和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办)共同审定的电子信息应用重点工程;
  2、申请贷款的项目应是技术先进、可推广性强,且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
  3、电子信息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基建、技改或基础研究;
  4、电子信息贷款期限为1—3年。特殊情况,经银行确认可延期一次。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分为中央专项和地方项目两类。一个项目不得重复上报。中央专项的贷款金额起点为200万元。
  2、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
  (2)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3)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4)原有到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已按期偿还;
  (5)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
  (6)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7)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8)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
  (9)企业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10)企业信誉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11)具备完成电子信息应用开发项目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可以和协作单位共同实现);
  (12)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运输条件、生产场地)。
  3、申报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全国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办公室制,以下简称《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起止日期、负责人;
  ·企业概况、技术力量、产品、经济状况;
  ·项目开发的必要性;
  ·开发单位选定理由;
  ·项目的目标和内容;
  ·项目技术的可行性(需求分析、方案概要设计),软盘报送;
  ·项目的财务预算;
  ·项目应用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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