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最少每年一次)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建设部电子办。
3.建设部电子办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正常试运行3—6个月,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建设部电子办提出验收申请。
(2)项目验收所提供的基本材料:
·项目批准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
·项目建设综合报告
贷款项目还应提交:
·开户银行项目评估报告
·借款合同、还贷情况
5.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部电子办将在行业中予以推广。
申请使用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按《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不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项目,可参照办理。
四、列入“倍增计划”(含贷款计划)的项目,可申报“建设系统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凡属于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均可申报。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于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前报我办。
《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报表》,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也可直接与我办联系,或从建设部互联网站“行业动态”栏目上下载填报。
联系人:丁兆平
电话:010—68394216 传真:010—68393333
邮码:100835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信息中心
建设部互联网站地址:www.cin.gov.cn
附件1: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电子信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1:
电子信息应用贷款(工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速实现我国“四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颁发的“
贷款通则”、中国工商银行印发的“科技开发贷款工作规程”(试行)((97)工银工字第7号)、
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7)95号)及有关规定,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就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