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批准的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应当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的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试点方案规定的任务,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统一上报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负责院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对各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将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下达各单位,并对试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上报院综合计划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预算的建议方案,各专业局和综合计划局按照国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相关的创新专项项目库,并由综合计划局汇总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试点经费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和统一的会议帐簿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试点经费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支出,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试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要按照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实际发生数办理支出手续,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院有关部门对试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在检查与评价中,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要求,重点检查试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试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和竞争获得院外经费情况等。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保证检查和评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