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全面推进阶段新进试点序列的单位,继续坚持“高目标、高起点、高要求”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方案获得院批准,填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任务书》后,相应核拨经常性经费。
第九条 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试点单位持续创新能力、增强对外竞争能力、吸引人才和研究生培养教育等。
第十条 经常性经费的使用由试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坚持为试点工作总目标服务,与科技创新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不搞平均分配。经常性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支出:是指单位对进入创新试点工作的岗位聘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岗位津贴、研究生助(奖)学金。人员支出不得高于经常性经费的20%。
(二)日常公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备购置支出原则上不低于经常性经费的30%。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一条 院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创新项目经费、结构性调整经费、支撑系统专项经费等。其中用于科研装备以及其他科技支撑系统的经费,不少于院统一安排经费的40%。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认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经费包括重大项目经费、重要方向项目经费。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主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科技计划或重大任务相衔接;选择有限目标,重点部署;通过跨学科、跨部门的组织实施,综合集成,可望在近期形成有显示度的重大成果。
(二)重要方向项目的立项原则是: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防建设的战略需求,在有关的重要学科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研究,以期提出解决重大关键科学问题的理论依据,或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
(三)重要方向项目经费由四个专业局按以下比例安排:基础局22%、生物局20%、资源环境局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局36%。在专业局负责安排的重要方向项目经费中分别提取20%,用于组织跨局跨所跨学科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院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结构性调整经费主要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