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试点经费管理的目标是:为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试点经费对科技布局与组织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激励院属科研单位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任务等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促进我院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第四条 试点经费的管理和合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针对我院各类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科学预算,择优支持,鼓励竞争,严格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试点经费分为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经常性经费由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专项经费由院统一安排。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与试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院属单位和研究单元;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创新项目、结构性调整、支撑系统等专项工作。
第二章 经常性经费的核定与使用
第七条 经常性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动态调整。
(一)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全面推进阶段院属科研单位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院分别核定各单位进入试点序列的岗位聘任人员,根据各类岗位聘任人员数额,按照科研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撑人员每人每年8万元的标准,并参考该单位上年度基本事业费及前三年争取院外经费的情况,核定该试点单位经常性经费。按照上述办法核定的经常性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按照岗位聘任人员及标准测算的经费数额。
(二)经常性经费将根据对试点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和该单位争取院外经费情况,在制定本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对于考核绩效较差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减少20%的经费,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单位增拨经费。对于争取院外经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原核定额度的基础上作相应调减。
第八条 经常性经费的核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启动阶段已经进入试点序列的院属科研单位,必须在完成启动阶段工作目标并通过总体考核评估、全面推进阶段的试点工作方案获得批准后,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相应核拨经常性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