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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为1:5,中等美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舞蹈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戏剧(影视、戏曲)学校师生比为1:8。其中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60人。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图书占图书总数的50%)。学校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与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规范、实用的教学场地与设备。开办音乐类专业,琴房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开办美术类专业,画室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开办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类专业,练功厅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要具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乐器、服装、道具、绘画用具和校内排练、演出、展览、实习的场、馆。
  信息化建设: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艺术教育教学文件,根据艺术教育特点制定的教学方案及实施计划。
  第九条 中等艺术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艺术学校和非艺术类学校中设置的艺术专业。对于民办中等艺术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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