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1]55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管理,促进中等艺术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艺术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1年12月12日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艺术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建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
第五条 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500人(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专业设置要与社会需要、办学规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