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贵州铝厂优惠电价电量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1206号)
贵州省物价局:
你省《关于贵州铝厂优惠电价电量范围的请示》(黔价格[2001]233号)收悉。根据我委《
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精神,电解铝企业享受优惠电价的范围为:电解铝生产过程中电解槽、碳素等直接生产环节用电及直接为电解铝生产服务的动力用电,但与电解铝工艺无直接关系的生产环节(如冶炼、深加工等)用电不在优惠之列。请你局按以上原则协调贵州铝厂执行优惠电价的具体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