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院领导和各局局长分别对各部门、局长进行评议;
(五)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统计结果确定考核等级,并报院党组批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职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在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一)局长的考核局长在全局大会上作年度工作总结,全局职工对局长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当年度的12月20日前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副局长及以下职工的考核
1.包括副局长、处长在内的职工个人应在本部门范围内作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由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确定职工考核结果及等级。
第五章 奖励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部门考核结果核定其优秀职工比例。优秀、良好、合格部门的优秀职工比例分别不超过20%、15%、10%。
第十七条 根据各部门的考核结果,按其编制数核定年终奖额度,优秀、良好、合格部门的人均年终奖比例为1.2:1,1.1:1。各部门根据职工个人的考核结果自行决定发放办法,并将有关做法及发放结果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效力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优秀、合格者予以续聘;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告诫或调整工作,连续2年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密切挂钩。
(-)累积2年考核合格者,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年度优秀职工,作为3%晋升工资的人选;
(二)考核不合格者,除不参加工资正常升级外,取消年终奖,并不得竞聘高一级岗位和培训进修;
(三)不参加年度考核者,暂缓工资正常升级(停职审查未作结论含暂缓调标)及年终奖发放。状态消失后,由部门视情况提出晋升工资的建议,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恢复工资升级,并按出勤月计发年终奖。第十二条一至五款者,状态期间无绩效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日内,向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议,机关工作小组办公室在7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