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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备查范围
  1.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涉案数据;
  2.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已审理结案,并出具了相关判决、决定、裁定等书面文件的涉案数据;
  3.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且法院出具了判决书或工商部门出具了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的未核销或未交单数据;
  4.经外汇局批准差额备查的数据。
  第四条 备查的具体操作步骤为:
  1.企业将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提出书面备查申请;
  2.外汇局审核(审批表见附表一);
  3.为企业登记台帐(格式见附表二);
  4.在出口收汇核销计算机软件系统中对备查数据进行处理;
  5.备查处理的有关凭证(处罚决定书、判决书、担保函等)实行专人专卷长期保管(各外汇分支局应当制定相应的保管制度)。
  第五条 外汇局办理备查完毕后,应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注明净收汇额、币种、核销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退企业(净收汇额为零的除外)。
  第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企业无法提供正常差额核销所需凭证,且该企业在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的,在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担保函格式见附表三),保证其不存在逃汇、骗购外汇及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向外汇局申请并经批准后办理差额备查。
  第七条 一个企业年度差额备查总额按其上年度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核销计算机软件系统中统计的应收汇总额,来料加工企业取其上年度实际收汇总额。下同)实行总量控制:
  1.上年度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
  2.上年度的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3.上年度的出口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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