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
备查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汇发[2001]186号 2001年11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分局长座谈会议精神,规范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程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妥善解决逾期未核销或核销未交单问题,强化企业自律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系指将企业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或应交单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企业承担继续办理核销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继续对其监管或查处。鉴于目前出口收汇核销计算机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尚不具备此数据转移功能,因此对需备查的逾期未核销数据在系统中应当用“差额核销”(差额原因为“备查”,差额原因代码为“4”)的方式进行处理,对需备查的逾期未交单数据应当用“注销”(注销原因为“备查”,注销原因代码为“7”)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另行登记台帐。待系统升级扩充功能后,再改用新设定的方式进行操作。
  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人:朱庆
  联系电话:010-68402299

  附件:

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收汇核销操作程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使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数据真实动态地反映企业的核销状况,强化企业自律机制,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收汇核销备查(以下简称“备查”)系指将企业无法正常核销的应收汇或应交单数据从日常监管数据库转移到专设的备查监管数据库,企业继续承担办理核销的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继续对其进行监管或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