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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关于对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经复[2001]43号 2001年11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
  你分局《关于进口货物短重付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汇厦[2001]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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