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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80号)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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